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行政審批中心或者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到行政審批中心或者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稅務登記表變更
2.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
3、工商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4、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文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變更登記資料;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補正告知書),壹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或者業務受理範圍的,應當制作《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變更登記涉及稅務證件內容的,由受理機關收繳並註銷原稅務登記證件,換發雙方蓋章並標註相同納稅人識別號的稅務登記證件。
變更註冊(居住)地址或經營地址;
(1)註冊地址和生產經營地址的證明(產權證和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自有房產,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合同等合法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果是租賃場所,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分別提供相應的證明。
(2)發票註銷登記表(壹式兩份)(經營場所遷至市內其他行政區的需提供)。
(三)進出口業務納稅人需提供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批準的《取消出口貨物退(免)稅確認通知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