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辦法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將導致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關內容。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壹)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
(四)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五)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六)償付能力信息;
(七)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八)重大事項信息;
(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公司治理概要和產品基本信息。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司名稱;
(二)註冊資本;
(三)公司住所和營業場所;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投訴渠道和投訴處理程序;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況的簡要說明;
(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三)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至少包括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情況、主要議題以及表決情況等;
(四)董事和監事簡歷;
(五)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六)公司部門設置情況。第十壹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基本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產品目錄、條款;
(二)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說明書;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產品基本信息。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壹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壹)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和附註;
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二)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可以不經審計。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包括準備金評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準備金的類別提供以下說明:未來現金流假設、主要精算假設方法及其結果等。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準備金的類別列示準備金評估結果以及與前壹年度評估結果的對比分析。
保險公司披露的保險責任準備金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相關信息保持壹致。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壹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壹)風險評估,包括保險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風險的敞口及其簡要說明,以及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等的簡要說明;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