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壹)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註冊資本;
(三)註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範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壹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壹)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註,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並、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中存在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還應當就此作出說明。
實際經營期未超過3個月的保險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可以不經審計。第十壹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當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保持壹致,並包括下列內容:
(壹)風險評估,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和評價;
(二)風險控制,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保險產品經營情況,包括產品的保費收入和新單標準保費收入。第十三條 財產保險公司披露的產品經營信息是指上壹年度保費收入居前5位的商業保險險種經營情況,包括險種名稱、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披露上壹年度的償付能力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公司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
(二)資本溢額或者缺口;
(三)償付能力充足率狀況;
(四)相比報告前壹年度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變化及其原因。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應當說明原因。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交易對手;
(二)定價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
(五)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
(六)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