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
同時規定,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營業執照年檢報告:
1.登記事項應寫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是否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年限等。與登記相符;經營範圍、股東或股東出資額是否發生變化。
2.備案事項信息,如公司章程、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或構成是否與備案情況壹致、是否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是否與備案情況壹致、公司清算成員及負責人是否與備案情況壹致等。
3.說明對外投資、被投資企業名稱、認繳出資額及持股比例。
4.說明企業經營情況,包括主營行業、組織機構代碼、經營狀況、年營業收入、年利潤總額、年納稅總額、年凈利潤、年虧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登記申請書、登記簿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查,經核準後,頒發下列許可證:
(壹)對符合企業法人條件的,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向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但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和經營單位頒發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單獨編制登記號,在頒發的證書上註明,並記入登記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