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變更的事項不同,變更登記時提交的材料也有所不同。變更營業執照企業名稱,應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1、由企業正、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壹式二份,下同);
2、企業董事會決議;
3、有關合同、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4、營業執照正、副本;
5、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營業執照的正副本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在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如果講區別,那僅僅是外表的形式而已。在使用方面,正本是“必須懸掛”在經營場所的明顯處,否則妳可能因未懸掛執照而受到處罰;副本壹般用於外出辦理業務用的,比如:辦理銀行開戶許可證、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簽訂合同等等。
公司註冊完成後,需要辦理銀行基本戶開戶。基本戶是公司資金往來的主要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都可以通過這個賬戶來辦理。每個公司只能開壹個基本戶。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準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準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壹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