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丟失後,其申領相關流程如下:
1、帶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信息、公章等材料,前往工商局提交申領營業執照的申請;
2、當材料通過審核後,即可領取營業執照。
帶上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當地工商所填個表格,辦理註銷手續就行。
“營業執照作廢聲明”載於《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指定的報刊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因此,“營業執照作廢聲明”實際所指的就是公司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後的俗稱的“登報掛失”事項。此項改革實施後,預計會采用其他方式代替“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登報掛失”程序,可能會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填報聲明的方式解決。更進壹步的,也有可能直接通過修訂《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取消該條款,改為依據《企業信用公示暫行條例》進行公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六)項中已經設定了兜底條款,即:
第十條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壹旦修訂,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文件等涉及相關內容的,也會陸續壹並修訂。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壹條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第三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公司合並、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並、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並、分立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