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機構投資者是指以自有資金或從分散的公眾手中募集的資金專門從事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實體。這類投資者壹般具有投資資金大、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強的特點。因為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很大,機構投資者更註重資產的安全性,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根據其主體性質的不同,機構投資者可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的交易主體,扮演著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投資主要有兩個目的:壹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壹般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相對穩定。
3.散戶是指那些在股市投入了少量資金,沒有炒股能力,沒有組織性的個人投資者。廣義來說:散戶是相對於機構而言的,個人投資者可以稱為散戶。因為無論個人有多少錢,在資本市場面前都是極其渺小的。在90年代中期,許多零售交易都集中在壹樓大廳進行,被稱為“零售大廳”,並配備了多個獨立的委托系統進行獨立交易。商務印書館的《英漢證券投資詞典》解釋:個人投資者。又稱:股東、個人投資者。
4.大投資者是指資金龐大的大投資者,如財團、信托公司等集團或個人。50萬以上可以稱為大戶,大戶可以進大戶。如果有幾千萬的大戶,證券公司會降低傭金來吸引客戶增加交易量。
5.銀行家是指能夠影響金融證券市場的大型投資者。通常占發行量的50%以上,有時經銷商的控制力可能達不到50%,視品種而定,壹般10%到30%就能控制市場。因為交易量和資金量巨大,期貨市場的莊家很少。銀行家也是股東。銀行家通常指持有大量流通股的股東。坐擁壹只股票的銀行家可以在二級市場上影響甚至控制其股價。銀行家和散戶是壹個相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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