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代理人身份證明(1份,驗原件);
3.公司關於變更的決議或決定(公司決定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原件1));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股東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1份原件);
5.經公證或見證機構見證的股權轉讓協議,應提交主管審批部門的轉讓文件(原件1份)(註:該局可通過監察局* * *系統查詢相關信息的,無需提交;否則應提交紙質文件);
6.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人的,提交新股東主體資格證明(1份,自然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資格證明加蓋公章,註明“與原件壹致”)。股東為深圳市商事主體的,可免於提交主體資格證明);
7.因股權轉讓變更為壹人(自然人)個人獨資公司的,提交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承諾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