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程序1。股東大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減資依法由股東會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的減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壹般包括:(1)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二)減資後股東利益和債權人利益的安排;(三)修改章程的有關事項;(四)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者決定時,應當註意減資後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2.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目的是搞清楚家庭背景。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有權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第三十壹條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的說明。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最低限額。第四十條登記事項變更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第七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七十四條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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