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虛開的是什麽樣的發票。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是假發票,就涉嫌假發票。其次,根據指控的罪名,按照虛開的數量來定罪量刑。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虛開的稅額為準。因此需要確定虛開的7000萬元發票是價稅總額還是虛開的稅額。如果是價稅總額,就要折算成稅額。
具體為: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和《財政部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8年4月30日前適用稅率為65438+。2065438年5月1日至2065438年3月31日的稅率為16%,2019年4月後的稅率為13%。按照13%的稅率,7000萬元的總稅額為:
稅額= 7000萬元/(1+13%)* 13% = 805萬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805萬元和7000萬元都是巨額。沒有減輕處罰的,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那麽,會判多少年呢?從以下金額相近的案件會判什麽樣的刑?
虛開稅款7000萬元的罰款。
1.1.案例壹: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浙10,刑初34號。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某與潘某1事先商量,經人介紹,從天津某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物資貿易實業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539份,稅額合計82819153.76元。
1.4.裁判結果:被告人陳某某雖能主動投案,但壹直避重就輕,忽視犯罪事實。判決:被告人陳海華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1.案例二:柯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16刑初15。
2.3.基本案情:柯某某等人合謀成立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被告人柯某某、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8016588.8元,被告人蔡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63438788元。被告人裴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1702976.8元,被告人盧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32256452.85元。
2.4.裁判結果:柯某某系主犯;陳系從犯,到案後能認罪;蔡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初犯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裴某某系從犯,具有自首情節。判決:被告人柯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陳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蔡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裴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3.1.案例三:吳某某、吳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例編號: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瓊01刑初字第38號。
3.3.基本案情:吳某某、吳某某以18工具公司名義,通過取得進項發票、向下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賺取差價,價稅合計626128094.16元,實際抵扣稅款90975876.93元。
3.4.判決結果:被告人吳某某、吳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虛開稅款數額巨大,國家稅款損失90975876.93元,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吳某某系主犯,吳某某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判決: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
(二)虛開稅款800萬元的罰款。
1.1.案例壹:鄭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案號: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1125刑初203號。
1.3.基本案情:被告人鄭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為人民幣7909154.03元,數額巨大。
1.4.判決結果: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鄭某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庭審中,他自願認罪認罰,並自願退繳部分贓款。他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鄭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2.1.案例二: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案號: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2019)蘇1111192。
2.3.基本案情:被告人陳某某在無業務往來的情況下,要求姜某以開票費的形式為貴州銀江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72份,稅額9347977.59元,全部入賬並抵扣。
2.4.判決結果:陳認罪,如實供述,繳納大部分稅款,積極退出違法所得。判決:被告人陳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3.1.案例三:丁某某等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案號:吉林省農安縣人民法院(2018)冀0122刑初434號。
3.3.基本案情:丁某某等人為賺取開票費,在明知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介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被告人丁某某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53份,稅額9249711.165438 0元,其中541份發票已抵扣,抵扣稅額9086455.9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高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431張,稅額7231723.49元,其中抵扣發票421張,稅額7096752.92元,數額巨大。
3.4.判決結果: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應予支持。判決:被告人丁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高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4.1.案例四: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案例編號: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初23號遼07(2019)
4.3.基本案情:李某某* *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528套,稅額合計8791675.07元。稅款全部扣除,扣除的稅款沒有收回。
4.4.裁判結果:在李參與的犯罪中,與另案處理的* * *共同犯罪人、王某、郭某,李某某構成* * *共同犯罪,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李新社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於李新社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解及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已全部抵扣,抵扣的稅款未追回,造成國家稅收損失數額巨大,應酌情從重處罰。李新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酌情從重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第二,虛開發票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發票罪有兩個量刑檔次:壹是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二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雖然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虛開發票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但就虛開發票罪“虛開發票累計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立案標準而言,虛開7000萬元是40萬元的175倍,肯定會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1.案例壹:李某某、謝某某、鄧某某虛開發票案。
1.2.案例編號:茂縣人民法院(2019)川3223刑初28號。
1.3.基本案情:李某某通過網上代理成立四家公司,以虛假納稅申報、不繳納稅款等方式,冒用四家公司名義申報普通發票。同年7月至65438+2月期間,指使謝某某、鄧某某直接向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770余份,金額77687301.68。
1.4.判決結果:被告人李某某、鄧某某、謝某某的行為系* * *同罪。被告人李某某在* *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謝某某在* * *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我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認定。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鄧某某、謝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鄧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謝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2.1.案例二:沈某某虛開發票案。
2.2.案號: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3刑初531。
2.3.基本案情:沈某某非法取得冒用他人身份成立的空殼公司的營業執照等手續,利用空殼公司在稅務局網站上申領深圳普通發票,然後根據客戶需要虛開發票,非法獲利。* * * 11439份發票虛開發票,發票總金額133772376元,稅額合計40元。
2.4.裁判結果:沈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並依法認罪。判決:被告人沈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關鍵詞:何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虛開稅務發票罪。
虛開發票不僅造成稅收流失,還嚴重擾亂稅收秩序。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方法的重要憑證,本質上具有貨幣的功能,可以直接抵扣應納稅款,導致壹些不法分子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國家稅款,獲取非法巨額利益。
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壹)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大量稅款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犯罪與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NPC人大常委會適用〈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決定》:第壹條第三款規定,虛開稅額10000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六十壹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案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虛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①虛開發票65438000張以上或者虛開金額合計40萬元以上的。(二)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③其他嚴重情節。
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適用法發[1996]30號(法研[2014]179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的電話答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使用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法發[1996]30號司法解釋數額標準的請示電話答復如下 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量刑數額標準不能再參照199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 在新的司法解釋制定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所以7000萬的虛開發票,要看虛開發票的類型、稅額,以及造成國家稅款被騙取的數額和情節的綜合判斷。
虛開發票全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虛開的稅額,參照最高法院的量刑數額標準和情節進行判斷。
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國家會壹直保持高壓態勢。不要冒險。即使有機會,也能暫時獲得很多利益。但在大數據等智能分析工具的應用下,以及日益嚴格的稅收制度下,註定會被查處。壹旦查出壹些虛開發票或接受虛開發票的企業,取得的發票就會通過增值稅發票電子臺賬系統流向涉案的上下遊企業。現在後悔還不晚。
如果所謂的“關系”不太硬,就會有牢獄之災。
至少10,金額太大了!
進去蹲著。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務發票罪的基本要件和法定刑幅度,而第二款規定了本罪的加重處罰,即“實施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適用本款的法定條件。
1.行為要素。該款的適用必須具備“虛開”和“騙稅”兩個行為。前者是行為人具體實施騙稅行為的基礎和前提,包括為他人作虛假陳述、為自己作虛假陳述、為他人作虛假陳述、介紹他人四種行為。後者的“騙稅”是指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應納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的行為,直接導致國家騙稅。
2.結果的要素。該款的適用必須同時存在“騙取國家稅款”和“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兩種結果,且兩者都必須滿足壹定數額標準的要求。
3.金額要素。應用這壹段,要考察三個數額:(1)虛假數額。刑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屬於隱性數額要求。由於刑法在適用該款的結果要件中將“騙取國家稅款”設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基於本罪中“虛開”與“騙稅”的內在邏輯聯系,不虛開很難騙稅,“騙取國家稅款,特別巨大”是以行為人虛開發票的數額達到或者超過這壹數額特別巨大為前提的。(2)騙稅金額。刑法規定必須是“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其具體數額應為654.38+0萬元以上。(3)損失金額。根據立法,“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是適用該條款的必要後果要素。這壹要件與“騙稅數額”有本質區別。表面上看,兩者都表明國家稅款被騙,但被騙並不意味著“損失”,因為被騙後,騙稅者因悔罪而主動退出,或在調查結束前“國家損失”。因此,前述司法解釋將“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界定為“造成國家稅收損失五十萬元以上,在調查終結前仍無法挽回的”。
本款法定刑適用的犯罪形式。
1.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刑適用於同壹犯罪主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案件。
同壹行為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使用該發票騙取稅款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在結果符合條件時,適用本款規定。對於同壹主體虛開、騙取稅款的行為,由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專用發票的功能和操作原理決定。作為出票人的“自己”,為他人虛開的發票根本不能抵扣,只能由作為受票人的“他人”抵扣或騙取。因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刑應當由同壹犯罪主體適用的,其“虛開”行為的主體只能是。
2.第二款規定的法定刑適用於不同犯罪主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不同主體故意實施騙稅行為和同壹犯罪的騙稅行為。
雖然該條第二款的適用是行為滿足復雜要件的必要條件,但並不意味著欺詐申請人與騙稅主體必須是同壹主體。在同壹犯罪案件中,騙稅申請人在犯罪前與騙稅人員合謀,在犯罪中相互配合,事後相互分享贓款贓物。雖然單壹主體不完全符合復雜行為的要求,但刑法也不完全符合* * *。
(2)第二款的規定能否分別適用於不同主體缺乏相似性的故意作虛假陳述罪和騙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