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了規範園區的管理,保持良好工作環境,維護職工和顧客的合法權益,保證人員、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加強園區管理的目的:壹是使員工出入園區更加方便,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二是為顧客來訪合理方便,自動記錄出入情況;三是提高管理的效率,門禁管理自動錄入員工出勤記錄;四是禁止閑雜人員進入園區,影響園區的管理;五是保證公司和顧客的秘密以及財產的安全。逐步實現園區管理的自動化、信息化和現代化。
第三條 在園區來往的所有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協調園區的管理。
第二章 信息卡管理
第五條 信息卡分為工作證、訪客證。
第六條 工作證發放範圍:在園區工作的人員。其功能是:
(壹) 工作證及園區內身份確認功能;
(二) 園區內支付結算功能;
(三) 門禁功能,自動出入確認功能;
(四) 個人誠信和工作信息存儲功能;
(五)考勤功能,門禁錄入員工進出記錄作為考勤依據;
(六)停車場使用確認功能;
(七)其他園區內確認功能。
第七條 工作證由綜合管理部發放,具有唯壹性,任何部門、個人不得復制。
第八條 工作證的管理。在園區工作的人員上班時間必須隨身佩戴工作證。
第九條 工作證遺失,由個人提出申請,綜合管理部長核批後即時補發,並交納工本費10元。員工調離園區,應主動交回人力資源部,由綜合管理部註銷;如不交回,不得辦理調離手續。
第十條 訪客證的功能只限於臨時來訪人員出入使用。
第十壹條 訪客證的發放由接待人員根據來訪者的有效證件,商請接待部門同意後發放。為方便部門接待,每個部門配置二張無固定使用期限的訪客證。
第三章 出入管理
第十二條 人員和持訪客證的客戶通過門禁系統時,須壹人壹卡,依次通行。
第十三條 臨時來訪聯系工作的,由保安與接待部門聯系,如同意接待,則在保安室辦理登記,由保安按規定發給訪客證,持訪客證通行,離開時必需將此證交回保安室。
第十四條 來檢查工作、考察或參加會議的領導或團體人員,由接待部門接送。
第十五條 監控系統自動記錄通行情況,禁止代人刷卡或強行通過。
第四章 停車管理
第十六條 園區停車僅限職工和來訪聯系工作的車輛停放。
第十七條 園區職工憑工作證停放;來訪客人憑訪客證停放。
第十八條 駕駛人員必須按標識、標線將車輛停放到位。凡在車庫停車有下列情形的視為違規:
1、未按規定車位停車或逆向停車的;
2、超出停車線外,影響其他車位的;
3、在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的;
4、在停車區內亂扔垃圾的。
第十九條 在園區規定的行車道低速行駛,禁止超速行駛。
第五章 安全及消防管理
第二十條 綜合管理部負責園區的安全保衛及消防管理,消防設施必須保持完好。各部門、租賃單位及人員應自覺遵守治安消防安全規定,如發現有消防安全隱患應立即報告綜合治理部,並采取臨時保護措施。
第二十壹條 各部門應保持消防通道及消防前室的暢通,綜合管理部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及消防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責成相關部門整改。拒不整改者,綜合管理部必須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消防及監控室由綜合管理部管理,未經批準,無關人員壹律不得進入。
第六章 物資運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園區公***部位裝修、維修由綜合管理部統壹負責安排。
第二十四條 從倉庫運出物資或設備,需有所屬部門出據的物資或設備搬運單,保安人員憑出門手續放行。
第二十五條 長期向園區提供飲用水、花草植物等服務的客戶,必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否則,保安人員可以拒絕其進入園區。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就餐(含自帶餐)壹律在園區職工餐廳,不得在辦公室就餐。 第二十七條 遇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時,保安人員可不經過批準打開臨時通道。
第二十八條 對所有來訪的客人,接待人員都要禮貌、熱情接待,並及時與有關接待部門聯系,妥善解決有關問題。同時,把好入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園區。
第二十九條 非辦公區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
第八章 處罰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人員,在園區通報曝光,記入員工檔案,每次罰款50元,由綜合管理部通知人力資源部從其工資中直接扣除;如屬於外部人員,則通知其部門領導,對其進行罰款。情節特別嚴重,影響園區正常管理,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壹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來賓,誠懇解釋,進行勸阻,嚴重的通知顧客單位處理。對造成損失的,依法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