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範圍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有效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未滿16周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16周歲至2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26周歲至45周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周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新的身份證管理機制,應依托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更好地便民利民並保護公民信息安全。比如,可在身份證上加入芯片,並融合指紋等基本識別信息及家庭成員、婚姻、學歷、社保、納稅等信息,實現“壹卡通”。這樣既可解決因信息不***享產生的“證明難”問題,也會以指紋等識別信息解決壹人多證的亂象。比如,銀行卡丟失後可通過網絡、電話快速掛失並立刻生效,他人即使持有該銀行卡並破解密碼也無法使用。身份證管理不妨借鑒這壹思路,對遺失的身份證掛失、註銷、補辦後,公安機關應在全國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進行操作,使原身份證失去效力。
以現有科技水平,推出融合各種信息、功能齊備、便利安全的“壹卡通”身份證並非難事。雖然居民換證、讀取設備更新需要較大資金投入,但與使群眾辦事方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相比,這種創新值得嘗試。
《中華人民***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