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采掘的汙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汙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促進生產清潔化、汙染減量化、廢物資源化。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市石材產業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石材生產加工汙染。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的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通過加強對石材廢物綜合利用工藝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指導、組織開展石材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評價等途徑,促進石材廢物的綜合利用。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的相關工作,發現本區域內存在石材生產加工汙染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向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第七條 石材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在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方面的宣傳、教育、引導、規範作用,可以依法組織制定並且倡導遵守嚴於強制性標準的汙染防治團體標準。
鼓勵、支持石材商會等社會組織在石材廢物綜合利用領域積極發揮組織協調、技術指導、技術培訓、市場推廣和信息咨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第八條 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應當履行汙染防治義務,接受監督檢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石材生產加工的環境汙染,並對所造成的環境汙染依法承擔責任。第二章 保障和監督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編制石材產業發展規劃,征求公眾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石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統籌考慮產業健康發展、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要求。
石材產業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石材生產加工項目的選址、汙染防治配套設施建設等要求,保障石材廢物綜合利用項目和貯存、處置等設施、場所的用地。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技術規範,編制、修訂石材生產加工產業汙染防治技術指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石材廢物的貯存、集中處置等設施、場所。
建設石材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標準、規範。第十二條 石材生產加工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配套建設汙染防治設施,並取得排汙許可。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制止石材廢物清理、運輸、綜合利用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積極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石材生產加工汙染防治和廢物綜合利用的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汙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的支撐作用。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建材、電力等行業企業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石材廢物。第十六條 使用公***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應當優先使用符合建設項目需要的石材廢物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其他建設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石材廢物綜合利用產品。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汙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有權通過現場檢查監測、自動監測等方式,對排放汙染物的石材生產加工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實施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