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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職業病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條例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導致的疾病。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領導、部門監管、用人單位負責、全社會參與的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保障工作經費,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職業病危害應急預案。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州(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工傷保險監督管理,落實患職業病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以下簡稱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工會應當督促、協調用人單位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用人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第壹責任人。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使勞動者獲得職業健康保護。第七條衛生、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司法等部門應當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知識的宣傳。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每年4月25日至5月1日為全省職業病防治宣傳周。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職業病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預防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參與礦山、冶金、化工、建材、有機溶劑、輻射等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的項目論證,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職業衛生防護意見。第十條有關部門在審批涉及國家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將批準的報告作為審批條件。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按照國家職業病目錄、劇毒物品目錄和職業病危害目錄執行。第十壹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由省或者州(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審批權限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第十二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確定為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資質認證的設計單位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應當經原批準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方可進行建設。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未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竣工驗收時職業病防護設施未經原批準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第十四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建設單位委托經國家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立職業衛生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和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以及工傷保險等內容,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隱瞞或者欺詐。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管理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配置符合衛生防護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並保證其有效運行,發放符合衛生防護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監督勞動者使用。

勞動者應當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培訓,學習和掌握相關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提高自我健康防護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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