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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第25號25號公告是什麽內容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第25號內容參考如下:

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管理規定

第壹條 為了加強省外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雲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省外企業是指企業工商註冊地不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自治區)和中央部門所屬的具有省級及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從事建築業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省外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外入滇從事建築活動企業的行政監督管理,根據建築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統壹管理。

各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省外企業在本轄區內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外建築施工、監理、檢測企業在滇從事建築活動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按照規定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設立獨立核算法人的企業,須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資質。新成立的企業達到壹定級別資質標準的,原則上可直接申請相應等級資質。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長期在滇從業或每年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在三項以上的,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按照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資質檢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在滇超過三年的,應轉為獨立法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

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在雲南省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建立必要的組織管理機構,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內設機構合理、健全,職能職責明確,具有滿足標準數量的固定在崗註冊執業人員。

企業名稱、資質等級以及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負責人、辦公地址和固定聯系電話以及註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專職代理人員等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7日內告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或現場勘察、核實後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必須按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滇備案後,再到項目所在地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辦理備案的省外企業不得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七條 省外企業辦理入滇備案,應壹次性報送、出示下列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並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的資料審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根據情況組織工作人員或委托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現場勘察、核實。

(壹)省外施工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壹)

(二)省外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二)

(三)省外檢測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設計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價咨詢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標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六)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第七條要求審查合格後,頒發《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書》,有效期為壹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期滿後自行失效,單項備案的證書有效期滿後自行失效,如需繼續開展相關業務,應重新辦理備案。

第九條 省外企業取得了《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書》後,壹年內在滇未承接工程項目的,期滿後,其備案證書自行失效,在之後壹年內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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