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將在勞動局存檔。勞動合同備案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組成。
勞動合同的壹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壹方是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用人單位要有法人資格,私企主要要有公民身份;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能力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良好;勞動合同草案壹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征求被招用勞動者的意見;也可以由員工的人事部門和企業行政代表辦理;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向被招用者如實介紹自身情況,被招用者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充分協商壹致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並簽字蓋章。勞動合同簽訂後,應向當地勞動行政機關申請鑒證,並向其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