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請報告;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委托書)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3、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4、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股東會或董事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涉及章程變更的應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1) 名稱變更: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以及公告;
(2) 經營範圍變更: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項目,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3) 註冊資本變更:出具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減少註冊資本需公告三次;
(4) 住所變更:住所證明,租賃房屋需提交租賃協議書,協議期限必須壹年以上(附產權證復印件);
(5) 法定代表人變更: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或任命書(國有獨資)、身份證、暫住證(指外省市身份證)復印件;
(6) 股東變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投資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付款憑證、新股東執照復印件(加蓋發證機關印章)。
5、 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6、 本局所發的全套登記表及其他材料;
7、 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和IC卡。
二、變更公司名稱需要材料
公司變更僅涉及名稱變更的,不包括註冊地址變更、註冊資金變更、股東變更的,僅需要提供以下相關證明即以下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壹般均應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壹致。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當出示原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企業》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領取,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內容包括:決議事項、修改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
(6)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在辦理完畢所有變更手續後,在領取新執照時需將原執照所需的全套登記表及相關材料,以及原執照正副本交回登記機關註銷後(壹般城市的營業執照無配套ic卡,僅《組織機構代碼證》頒發ic卡),方可換取新的公司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