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隱私的侵犯者往往為了自己的目的,采用自己的手段收集甚至竊取網民的隱私。這些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人身侵犯
個人未經授權在互聯網上公開、披露、傳播或者轉讓他人隱私或者自己與他人之間的隱私;未經授權截取和復制他人傳輸的電子信息;擅自打開他人電子郵箱或者進入私人網上信息領域收集、竊取他人信息的;
2.網絡運營商侵權
部分網絡運營商轉移或關閉用戶郵件,導致用戶郵件內容丟失,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泄露;出於不合理目的或未經用戶許可的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戶個人信息;對他人在網站上發布的明顯公開他人隱私的言論采取縱容態度,任其傳播,未能及時發現並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刪除或屏蔽;未經調查核實或者用戶許可,篡改個人信息或者披露錯誤信息的;未經用戶許可,不合理使用用戶信息或超出許可範圍濫用用戶信息,將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的信息提供給中介機構、廣告公司、經銷商等。以營利為目的,導致用戶個人信息泄露、泄露或者傳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