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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信用卡中心外包公司工作,編客戶資料會有什麽後果?

員工私自泄露銀行客戶個人信息的後果;

(1)民事責任。首先是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銀行與客戶在業務上存在合同法律關系,銀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交易習慣,對客戶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此外,銀行的業務合同條款大多明確規定了對客戶信息保密的義務。因此,銀行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其人身自由或者侵犯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銀行泄露客戶個人信息的行為是對民事權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2)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53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銀行可以成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主體。銀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除罰款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3)行政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保護權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單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銀行在經營活動中侵犯消費者依法保護個人信息權利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等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約談其董事會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責令其限期整改;向其上級機構、行業監管部門、業內人士和社會通報相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罰;中國人民銀行職責範圍內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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