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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期間把公司信息透露給競爭對手算是違法嗎?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

關鍵看內部資料是否在商業秘密的範疇之內,商業秘密,是不為公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工商局對通過行政行為獲取的單位商業秘密當然負有保密的義務。如果違反規定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員工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賠償金。如果員工泄露公司機密造成公司巨大損失的,涉及刑事犯罪的,可以報警,由警方立案調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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