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產停業是重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實施。壹般來說,停產停業整頓不能超過3個月。企業隱患未整改的,可以提前申請延期,但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隱患超過6個月未整改的,有關部門應當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閉該企業。
責令停產停業具有以下特征:
(1)責令停產停業是限制和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為能力的處罰。它要求被處罰人停止正在進行的生產經營和各種經營活動,不同於罰款、沒收等財產處罰。它限制和剝奪了被處罰人的行為能力,是壹種行為處罰。
(2)責令停產停業是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不作為義務的處罰。也就是說,受到這種處罰的人有不作為的義務,即不得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責令停產停業通常附有期限。被處罰人在壹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的,可以恢復生產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