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涉及職工、單位等各方的利益平衡。仲裁和行政審判既要審查合法性,又要作出合理的價值判斷,還要綜合考慮法律條文沒有涵蓋的具體事實,盡可能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認定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認定工傷、認定工傷和不予認定工傷。(詳見《工傷保險條例》第14、15、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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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認定為工傷
工傷認定有三個關鍵點: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壹般來說,就是在標準工作時間,在普通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發生的傷亡事故。
工傷認定相關案例1。位置
工作中糾紛是常有的事,崗位上因工作糾紛造成的傷亡也不在少數。我們公司多年前發生了壹起重傷事故。工地機械操作工王,因操作不當,違反機械操作安全規定,被工地主任張罰款500元。於是,王某當天上班前到張某辦公室,將張某刺死。
張家屬指出,被害人的地點是在辦公室,被害人的時間是上班期間,因工受傷或死亡。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公司認為,雙方的糾紛是王的個人行為,是沖動殺人。這應該是個人恩怨,不是公司造成的。通過訴訟,對於自己認為雙方引起的糾紛屬於個人的觀點,公司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但證據不足,法院難以采信。最後,由於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將張認定為工傷並無不當。
本案要點:1。張董事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正常繳納工傷保險,享受工傷待遇;2.張主任在公司受了傷。如果他是在公司外受傷的,很可能不會認定為工傷;3.張主任是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如果是在工作之後或者上班之前,不能認定為工傷;4.公司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王並非因工作原因殺害張主任。如果有證據證明王與張主任有私人恩怨,那麽認定結果待定。如果案件改成“王下班後在張家門前將其殺死”,那麽基本不會認定為工傷。總之,鑒定的條件缺壹不可。
工傷認定相關案例二。時間
“工作時間”的定義壹般是以企業規定的出勤時間為準,在出勤時間範圍內發生的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
合作公司發生了壹起工傷事故。清潔工作的打卡時間為6: 00-10,13-17: 00。打掃衛生早上五點半到公司,打卡完就開始準備上班。在這個過程中,他滑倒了,死了。該公司認為,雖然清潔時發生的事故是在上班時間,但不是在正式打卡時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不應認定為工傷事故。
但家屬認為,保潔的工作時間是彈性的、有彈性的,要合理考慮實際情況,打卡時間不能太嚴格。打掃衛生那天,因為公司上午有重要會議,所以提前去了公司,提前做好了衛生準備,以免耽誤會議時間。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凡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時受到事故傷害的,也應認定為工傷。第壹,保潔打卡時間接近正式工作時間,屬於“工作時間前後”;二、保潔因工作原因提前來到公司,從事相關準備工作;第三,保潔事故發生的地點屬於工作場所。綜合考慮,清掃工作性質和事故原因的時間特殊性不容忽視。法院判決此事應認定為工傷。
可見,工作時間的劃分不能壹概而論。無論是提前上班還是延期上班,都不能對工傷認定起到決定性作用,要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和專業性質綜合考慮。
工傷認定相關案例三。理由
1,員工因個人問題提前離開,結果在路上出車禍身亡,但事故責任不在自己。是工傷嗎?-這不算
首先,事故發生地不在工作場所,事故原因也不是履行工作職責,無法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其次,雖然是在下班途中,事故責任不在本人,但不是合理的下班時間,所以不能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
但仍有部分地區“提前下班”也屬於“提前下班”,提前下班時間也可以延長到下班時間。此類案件並非完全不認定為工傷,具體結果要由當地人社局和法院來判斷。
2.上班打卡後外出處理私事,回公司途中遭遇車禍身亡,算不算工傷?-這不算
首先,該員工上班已經打卡完畢,有考勤記錄作為證據,因此應當認定該員工已經下班完畢,因此在回公司途中發生的車禍不屬於“上班途中”,因此無法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其次,該員工外出是因私事,不是因公,不能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5項。
重點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工傷認定: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總之,如果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主要責任不在本人(需交管部門證明),那麽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1,下班去餐廳吃飯,下班回家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這不算
“上下班途中”是指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工作與住所、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該員工下班後沒有直接返回居住地,而是去吃飯,導致“上班路上”中斷。且事故發生在吃完飯回家的路上,作為起點的餐廳不屬於工作場所,因此員工下班路線不合理,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在合理的時間、路線的前提下,在上下班途中從事日常工作、生活需要的活動時發生的事故,可以認定為工傷。如果事故發生在員工從公司到餐廳的途中,可以認定為工傷,因為吃飯是日常必需品,是“合理”的日常活動,符合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合理的要求。
2.如果下班回女朋友家的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這不算
通勤地是指從辦公室到本人住所的地方,壹般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所。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的住所,不能視為本人住所。如果把女朋友換成老婆,該案可以認定為工傷。我的居住地必須有固定選項。如果任何地方都可以是我的居住地,工傷條款的定義和賠償範圍就會無限擴大,造成工傷保險制度的混亂。
3.上班路上去菜市場買菜,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計算
買菜是下班後不可避免的日常活動,而且是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上下班途中,所以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但如果是在工作之余參加休閑活動,如購物、看電影、聚會等,則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休閑娛樂不是日常必須的活動,其目的也不再是返回居住地,所以即使是在回家的路上,也不能認定為“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必須兼顧“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和“下班目的”。理性不局限於壹種方式,它從多方面綜合考慮實際背景,但不能利用“理性”這壹人性弱點無限放寬工傷認定條件。
第二,作為工傷
認定工傷的分類壹般涉及因病死亡,或者因國家和社會利益發生傷亡。其中最常見的是工作死亡、猝死、疾病...
壹個關於工人死亡的案例。
我們公司有個工地上的機械操作工,午休時在宿舍突發腦溢血。他被送往醫院急救,兩天後死亡。該員工家屬主張應將其視為工人死亡,但人社局不予認可。第壹,員工患病發生在午休時間而非正式上班時間;第二,員工生病的地點在員工宿舍,不是辦公室;第三,員工發病後未立即死亡而是送醫院搶救,但員工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後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直接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48小時內未得到滿足的,不應當認定為工傷死亡。
員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突發腦溢血死亡的,視為工傷;或者職工在立即送醫院後48小時內死亡的,也視為工傷;但如果突發疾病沒有及時送醫,自己選擇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但不算工傷。因為病情發展的不期而至,只有醫院搶救證明才是最好的工傷證明材料,任何對自己和他人病情的描述都不能作為參考。
在死亡認定為工傷的調查認定上容易引起爭議和分歧。因此,首先要保護工傷保險的制度特性,嚴格認定要求,減少執行偏差。時間,地點,突發疾病,就醫,48小時內死亡,缺壹不可。其次,要綜合考慮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特殊背景,最大程度地保護員工的個人權益。
三、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三項之外還有壹些特殊情況。
1,用別人的身份證參保,意外事故算不算工傷?-這不算
社會保險本質上是壹對壹的。壹個身份信息對應壹個社保關系,壹個蘿蔔填壹個坑。如果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參保,形成的社保關系是身份信息本身,而不是與企業實際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在勞動關系中,只要有實際雇傭,就形成勞動關系;而社保關系沒有“實際發生”,只對應身份信息。借用身份信息參保的行為壹旦被認定,就會出現社保繳納混亂的現象,極易增加騙保風險。
2.實習生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這不算
實習生的身份信息和人事關系還在學校,不是獨立勞動者,與企業沒有勞動關系,企業不能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實習只是課堂學習的延伸和拓展,實習生與企業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的責任範圍,所以實習生的意外不屬於工傷。
企業應為實習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以降低實習生的就業風險,否則企業將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
3、員工主動放棄繳納社保,能否構成不認定工傷的理由?-沒有。
為了增加月實際收入,部分員工會選擇放棄繳納社保,與企業協商將企業繳納的部分金額兌現為月工資,雙方簽訂協議,規避各自的責任。但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所以即使雙方簽訂了協議,也是無效條款。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否則,壹旦發生事故,企業將全額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金。
將社保部分以工資形式返還給員工的企業,雙方都有過錯。因此,酌情由企業和員工各自承擔責任,壹旦發生事故,可適當減少企業應賠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