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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AB兩個工廠

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通過對B廠負責人的調查了解到,B廠生產的塑鋼窗是委托A廠加工的,但雙方委托加工是口頭的。同時,雙方均未在新疆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雙方委托加工協議應當向省級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備案。對此,有人認為應該對A廠進行處理,有人認為應該同時對AB廠進行處理,也有人認為這個案例根本就不應該處理。那麽,這個案子應該怎麽處理呢?文章發表後,在全國讀者中產生了很大反響,紛紛來信來電談看法。很多都很好,能壹針見血的指出問題,但幾乎沒有人認同文章中的第壹種觀點。現摘錄部分讀者文章發表,並附上相關專家意見,僅供參考。真心希望能對妳的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幫助。兩家公司同時對山東省濟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平陰分局的劉新厚、山東省德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竇娜、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鐘建法和鄭曉玲進行了處罰。通過對案情的分析,我們認為應按第二種意見處理。理由如下: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兩家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雖然兩家公司沒有簽訂書面委托加工合同,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的形式不僅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本案中,雙方企業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口頭約定委托加工的,應當認定口頭合同成立。由於委托加工行為有合法成立的合同,兩家公司沒有分別申請備案,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兩家公司分別對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吳、康敏珍和安徽省靈璧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進行了處罰。我們同意第三種意見,可以對AB兩家工廠分別立案,分別處罰。原因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從事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加工,必須分別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受委托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註方式的,受委托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上述規定表明,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不僅要分別申請備案,還規定如果不申請備案,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受到罰款等行政處罰。既然兩個AB廠都有未按規定立案的違法事實,當然可以分開調查。江蘇東海質量技術監督局劉漢陽、湖北老河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冷福春、安徽阜南縣質量技術監督局鄭、山東德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山東棗莊質量技術監督局認為,文中提到的幾點意見雖然有其合理性,但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處理更為準確。《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認定違法事實的關鍵是正確把握可罰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本案中,B廠按照約定為A廠生產建築外窗,不負責對外銷售。甲、乙兩家公司的協議符合產品質量標識的規定,協議有效,但雙方均未在質量技術監督局生產許可證處備案,違反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據此,雙方委托生產建築外窗產品未經備案,屬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同時,《辦法》第壹百壹十七條規定:“受委托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註方式的,受委托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對委托生產和認證的產品未進行註冊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見,本案雙方行為均符合可處罰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雙方均應依法受到行政處罰。這個案子不應該處理。安徽縣質量技術監督局王昌祥、黑龍江伊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王娟認為同意第四種處理意見,對AB廠不予處理。具體理由如下: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托加工生產許可證管理產品標識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項要求:“無證企業(委托方)委托企業(受托方)辦理委托產品生產許可證,委托方負責全部產品銷售的,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委托方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受托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標誌及編號”。 同時,采用上述第四項標註方法的企業,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許可證辦公室備案並經批準後,方可標註。這裏強調的應該是產品標識,備案的基本條件,包括委托方的名稱、地址都要標註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就本案而言,即使A企業以書面形式委托B企業為其加工生產塑鋼窗,但產品標簽上並未標明A廠,也就是說,這種委托形式只滿足上述條件,委托方對所有產品銷售負責。如果僅從產品的生產來看,企業B生產塑鋼窗是完全合法的。至於生產產品的原料,都是A廠提供的,這也應該是b廠原料進貨渠道的問題,如果原料本身沒有問題,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那麽誰負責銷售,就不應該在質監部門的管理範圍之內。所以我們同意第四種意見,因為該產品根本不屬於國家質檢總局要求的備案登記範圍。江蘇鎮江質量技術監督局邵國興認為,處理此案的關鍵在於對AB兩家企業委托行為的認定。就本案而言,執法人員認定委托行為有三個依據:壹是雙方的口頭委托協議;二是委托加工的產品標有B廠信息;第三,產品的原材料由甲廠提供..根據《產品標識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受委托企業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在產品上標註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標識必須真實,並標明產品質量責任企業的名稱、地址。”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的行為是合同關系,而不是委托關系。第壹,僅憑雙方口頭約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第二,委托產品應當標註委托工廠的信息,即本案中如果標註了A廠的信息,顯然是委托行為,但實際情況並未標註。因此,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五條規定,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甲廠既沒有生產也沒有銷售無證產品,不存在違法行為;B廠只買A廠的原料(或者用產品沖抵等。)進行生產,並不存在違法行為。所以本案雙方的委托行為不成立,未備案的違法行為也不成立,這兩家企業不應處理。福建省漳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戴和的四種意見都不同意。《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委托企業和受托企業從事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產品的委托加工,必須分別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第四十七條規定:“受委托企業和受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委托加工備案的法定形式必須是簽訂委托加工合同等書面形式,口頭委托不合法因此,AB二廠所謂的口頭委托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沒有備案的委托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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