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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落實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註冊制,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註冊程序以及對證券交易場所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二是涉及《證券法》的適應性修訂,包括證券服務機構備案、受托管理人相關規定、募集資金用途、重大事件界定、公開承諾的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渠道、區分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等事項;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壓實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責任,嚴禁逃廢債等損害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並根據監管實踐增加限制結構化發債的條款;四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做出的其他相關修訂,調整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取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強調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公司債券發行的註冊,證券交易所對公司債券發行出具的審核意見,或者中國證券業協會按照本辦法對公司債券發行的報備,不表明其對發行人的經營風險、償債風險、訴訟風險以及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或收益等作出判斷或者保證。公司債券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債券的發行及其交易或轉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證券自律組織依照相關規定對公司債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登記結算、承銷、盡職調查、信用評級、受托管理及增信等進行自律管理。證券自律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業務規則,明確公司債券發行、承銷、報備、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信息披露、登記結算、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持有人會議及受托管理等具體規定, 報中國證監會批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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