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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規範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建設,加快汽車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汽車區)的建設和管理。第三條汽車區管轄範圍東起普陽街、沈暢鐵路,南接公主嶺市範家屯鎮,西開新河,北至景陽路、支農路、長春西湖。第四條長春汽車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汽車區管委會)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對汽車區的經濟和社會事業實施統壹管理。

汽車區由市人民政府和中國第壹汽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壹汽集團)共同建設。

市人民政府與壹汽集團建立了協商機制,支持和推進汽車區建設。第五條汽車區發展規劃應與壹汽集團總體發展規劃相協調,促進壹汽集團和汽車區共同發展。第六條汽車區以發展汽車產業為重點,逐步成為研發、生產、貿易、物流、出口、汽車文化和汽車人才教育培訓基地。第七條汽車區應提供功能齊全的基礎設施和良好的社會服務,營造適宜投資和發展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生態和人的全面發展,共同進步,建設新型工業示範區和和諧新城區。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汽車產業的實際,研究制定支持汽車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在汽車領域給予金融支持,鼓勵投融資。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汽車區發展,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改造以及汽車區的開發建設。第九條汽車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有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第十條汽車區應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護企事業單位職工和居民的合法權益。

汽車區要建立農民轉移就業的長效機制,加強農民技能培訓,拓寬農民就業渠道。第二章管理機構和權限第十壹條汽車區管委會根據開發區建設的需要和精幹高效的原則,經批準可設立若幹職能部門。第十二條汽車區管理委員會行使或者受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汽車小區的實施辦法;

(二)編制汽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依法審批、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

(四)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征地前期工作和地上物拆遷管理;

(五)編制汽車片區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六)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查,行使建設項目建議權和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權;

(七)負責建築業管理,審批建設工程許可證,規劃、建設和管理轄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八)負責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進出口業務,對外經濟合作,處理外事;

(十)負責國有資產、財政、民政、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文化、教育、體育、城建、衛生、計劃生育等社會事業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務;

(十三)負責社會治安、戶籍、交通和消防管理;

(十四)依法監督企業事業單位;

(十五)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汽車領域的工作;

(十六)上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十三條汽車區管委會應創造條件支持區內國有企業改革,做好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分離和轉移。第十四條汽車園區管委會的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審批管理,簡化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第十五條汽車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公開其項目、範圍、標準、依據和程序。第十六條汽車園區管委會應當堅持依法管理,保護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第三章投資管理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鼓勵和引導汽車及零部件項目向汽車聚集區集中,形成汽車產業集群。第十八條投資者在汽車園區設立與汽車產業相關的企業和機構,享受汽車園區的優惠政策。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九條鼓勵投資者設立下列項目:

(壹)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汽車制造業;

(2)具有系統開發能力的關鍵汽車零部件和具有先進產品開發制造能力的通用汽車零部件加工業;

(3)汽車電子、汽車節能環保、汽車新材料、汽車裝備制造;

(四)汽車及零部件商品貿易、二手車交易、汽車物流和汽車服務業;

(5)汽車文化等城市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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