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全市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和監督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工作。
(三)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和監督勞動教養的實施。
(四)制定全市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
(五)負責全市律師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律師協會的工作。
(六)負責全市公證工作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公證協會的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顧問團的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鑒定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建設。
(十)負責全市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
(十壹)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和安置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工作。
(十三)組織實施長春市國家司法考試,承辦本省長春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四)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協助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工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