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今年中央1號文件的精神,經國務院批準,在總結2014棉花年度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改革試點工作進行優化完善,特制訂2015年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壹、我區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主要內容、原則和目標
(壹)棉花目標價格政策的主要內容。
棉花目標價格政策是指在棉花價格由市場形成的基礎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能夠保障植棉者獲得基本收益的目標價格,當采價期內平均市場價格低於目標價格時,國家對棉花生產者給予補貼,當市場價格高於目標價格時,不發放補貼。
(二)制定棉花目標價格政策的原則。
1.市場決定價格。棉花價格由市場供求形成,政府不幹預市場價格。
2.保障基本收益。當市場價格下跌過多時,政府通過補貼保障植棉者基本收益,穩定試點地區棉花生產。
3.統籌兼顧。協調平衡上下遊利益,統籌利用國內外資源,妥善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當前和長遠、中央和地方的關系,確保改革順利推進。
4.平穩過渡。做好生產、流通、儲備、加工、進出口等各環節政策措施的配套銜接,保持政策平穩過渡。
(三)開展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目標。
1.為國家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探索經驗。
2.保持新疆農用地內棉花種植面積和總產量基本穩定,保障國家棉花安全,促進新疆棉花產業發展。
3.利用推行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的有利時機,進壹步摸清新疆棉花生產底數,提高土地集約化利用水平,嚴格控制水資源過度開發,保護生態環境。
4.抓住棉花目標價格改革的機遇,進壹步凸顯新疆棉花的產地優勢,加快發展新疆紡織服裝產業,吸引更多紡織服裝企業落戶新疆,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5.完善財政補貼機制,提高補貼的精準性和針對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二、目標價格補貼的發放方式
根據中發〔2014〕5號文件的精神,結合新疆實際,將年度可用補貼總額的10%用於向南疆四地州(阿克蘇、喀什、克州、和田)基本農戶(含村集體機動土地承包戶,下同)兌付面積部分補貼,90%用於兌付全區實際種植者交售量部分補貼。
(壹)補貼對象。
交售量部分補貼對象為全區棉花實際種植者。主要包括:基本農戶和地方國有農場、司法農場、部隊農場、非農公司、種植大戶等各種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產者(以下簡稱農業生產經營單位)。面積部分補貼對象僅為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
(二)棉花種植面積的申報、審核。
由自治區農業廳負責修訂《自治區棉花種植面積統計核查實施方案(試行)》。南疆四地州要根據此方案,合理制定本地基本農戶面積核實操作辦法。同時,對果棉、糧棉間作的,應區分不同樹齡、樹冠、品種制訂折實間作面積標準。
棉花種植面積采取種植者申報審核制。6月初,基本農戶向村委會申報棉花種植面積,村級全面核實公示,鄉(鎮)復核,縣(市)、地(州)兩級自查,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認定。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縣(市)的農業、財政、統計、國土部門申報棉花種植面積,同時出具土地利用現狀圖、實際種植該地塊的證明等材料。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統計、國土、司法等部門全面核實,自治區、地(州)聯合抽查、核實。
棉花種植面積核實認定後,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在新疆棉花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中錄入基本農戶種植信息,縣級農業部門在信息平臺中錄入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種植信息。種植信息由應包含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補貼受益人及相關利益人的基本信息、核實認定的棉花種植面積等信息。
農業、國土、統計、國家統計局新疆調查總隊等部門應加強對棉花種植面積的統計調查工作,為兌付補貼資金打好基礎。
(三)籽棉交售。
基本農戶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將籽棉交到經自治區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棉花加工企業購進的籽棉應依法取得普通發票或開具收購發票。棉花加工企業應將植棉戶交售籽棉的籽棉毛重、單價、衣分率、回潮率、含雜率和結算重量等信息如實錄入信息平臺,備註相關信息的發票信息聯,簽章後交付植棉戶。
(四)交售信息的統計。
次年1月31日為交售信息統計的截止時間,植棉戶應在此之前將籽棉交售到棉花加工企業,此後交售的棉花不納入補貼統計範圍。交售量的統計信息由信息平臺統計生成,並於2月3日前反饋各地。
(五)在庫公檢。
皮棉實行在庫公檢制度。棉花加工企業將加工的皮棉全部存入經自治區資格認定的新疆棉花專業監管倉庫,由專業纖維檢驗機構在庫進行重量檢驗、逐包抽取品質檢驗樣品(以下簡稱取樣)並進行品質檢驗樣品的儀器化公證檢驗(以下簡稱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紡織企業收購、加工自用棉,在紡織企業庫房進行監管,接受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引導企業參與專業倉儲的建設,在有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設立監管區域,實行同等的監管要求,進行專業倉儲和公檢。增加建設儀器化公證檢驗實驗室,與專業監管倉庫布局相匹配。
為保證監管棉花在庫公檢工作的順利實施,中央財政按據實結算方式,及時將新疆棉花入庫公檢經費撥付承檢單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
(六)補貼資金的撥付、兌付。
當年9月30日前,財政部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及預測的市場價格、新疆棉花產量,預撥部分補貼資金壹次。12月上旬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統計局分別將監測調查的采價期內新疆棉花平均市場價格和新疆自治區農用地內棉花產量書面提供給財政部,財政部收到價格和產量數據後壹個月內壹次性撥付剩余補貼資金至自治區財政。自治區財政按總額5%的額度預留,機動補差。
建立健全預補貼機制。在國家預補貼資金到位後,自治區財政廳根據中央預撥自治區補貼資金總額,扣除預留資金後的10%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全區已交售的籽棉量統計信息,測算畝均預撥補貼標準和交售量預撥補貼標準,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部門擬定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分配方案。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次年2月底前,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國家清算的剩余補貼總額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南疆四地州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次年1月31日前交售量統計信息,會同發展改革、農業、國土、統計部門擬定各地(州、市)棉花目標價格補貼資金方案。其中,特種棉(包括長絨棉和彩棉)的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為陸地棉目標價格補貼標準(產量部分)的1.3倍。特種棉的種植面積和產量單獨統計、單獨上報。補貼資金分配方案經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後,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撥付補貼資金。
鄉(鎮)財政部門和縣(市、區)財政部門結合比對信息平臺基礎數據和植棉戶提供的稅務票據,以“壹卡通”或其它形式將補貼資金兌付到棉花實際種植者。
實行棉花目標價格補貼信息公示制度。基本農戶棉花種植面積和籽棉交售量等補貼信息在村級全面公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信息在種植地所屬鄉鎮和縣農業局等處公示,每次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縣(市)、鄉(鎮)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示過程進行監督。公示內容主要包括種植戶信息、棉花種植面積信息、交售量信息等,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局收集和保存公示影像資料。
三、棉花目標價格補貼加工企業加工資格認定
繼續實行籽棉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制度。非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不納入信息平臺統計範圍。收購加工的棉花應如數發送棉花專業監管倉庫在庫進行公檢,在庫檢驗的成包皮棉公定重量作為核定企業收購籽棉加工的皮棉公定重量和棉花運輸補貼的依據。對不如實標註、籽棉收購總量折算皮棉後大於或低於公檢量4%及以上,且沒有充分合理理由的,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取消其加工資質,纖檢部門停止其公證檢驗。相關部門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壹)認定標準。
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疆內從事棉花加工的企業,須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頒發的《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和自治區纖維檢驗局頒發的《棉花加工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審查認定證書》。實行“壹線壹證”,即:壹條棉花加工生產線須具有壹個《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
2.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財務狀況良好;正常開展棉花收購、加工經營活動,收購籽棉未出現“打白條”行為;加工的皮棉按規定時間全部發運到指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棉花專業監管倉庫,接受監管並在庫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紡織企業收購、加工的自用棉,須在紡織企業庫房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定期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上報企業棉花收購、加工、銷售和庫存等購銷運行情況。
3.能與信息化平臺和稅務部門聯網,在經營活動中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開具、取得發票,不得虛開發票。
4.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關於棉花質量監督和市場管理的規定,未出現嚴重質量違法行為或其他違法經營行為。未發生偽造、變造、冒用《棉花加工資格認定證書》、棉花質量憑證、公證檢驗證書、公證檢驗標誌及其他檢驗標誌、標識的行為。
(二)認定流程。
1.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局、質監局(纖檢所)、工商局、國稅局及農發行,***同配合,按照認定標準提出企業初選名單在每年4月底前上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2.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質監局(纖檢局)、工商局、國稅局及農發行聯合審查並確定企業名單,並在每年5月底前在各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由自治區資格認定機關分批次對符合條件的棉花加工企業核發帶有統壹編號的牌匾,有效期為兩年。
3.對棉花加工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在棉花收購、加工期間,各地(州、市)發展改革委、質監局(纖檢所)、工商局、國稅局及農發行對企業實施動態監管,據實上報棉花收購、加工、銷售和庫存等經營有關情況。
4.棉花加工企業在申請資格認定時,應向審批機關備案籽棉代收點信息。設立的籽棉代收點為棉花加工企業的外派機構(部門)或具備棉花加工企業的委托書,以棉花加工企業名義開展經營,有固定收購場地並達到防火要求。棉花加工企業和代收點不在同壹縣(市)的,應按現行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和其它涉稅事項。棉花加工企業對代收點負有管理義務,承擔籽棉代收點全部法律責任。若代收點出現不給開具或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主管部門將及時取消棉花加工企業資格認定。
(三)資格認定的退出機制及相關處罰。
經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如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質監局(纖檢局)、工商局和國稅局核查屬實,取消其棉花加工資格及相關資質。
1.發生稅法規定的虛開發票行為,達到少繳稅款、惡意套取補貼的;
2.惡意修改棉花品質、重量、條形碼等信息,套取補貼資金的;
3.在籽棉收購中壓級壓價、不如實標註有關檢驗數據,且情節嚴重的;
4.加工好的皮棉未按規定時間全部送到指定的棉花專業監管倉庫(自用棉除外),未進行儀器化公證檢驗的;
5.通過采購新疆以外的籽棉,以及購買區內外皮棉、進口棉,蓄意套取補貼資金的;
6.直接參與、操縱“轉圈棉”套取補貼資金,或惡意收購疆外棉的;
7.收購棉花期間,未按要求在廠區門口等明顯位置懸掛帶有統壹編號的棉花目標價格改革加工企業資格單位牌匾的;
8.偽造、變造、冒用、轉借、自行懸掛棉花目標價格改革加工企業資格單位牌匾的;
9.使用擅自擴建增加的生產線(即“壹證多線”)從事棉花加工活動的;
10.棉花加工企業對其籽棉代收點不認真履行管理義務,致使籽棉代收點不符相關規定,在收購籽棉過程中嚴重違規,情節嚴重的。
四、相關配套措施
(壹)目標價格改革試點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完善《新疆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補貼資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棉花種植面積,不得套用、擠占、挪用補貼資金。
(二)本地轉圈棉及疆外棉流入控制辦法。
1.本地“轉圈棉”控制辦法。
壹是由質監(纖檢)部門牽頭定期核對加工企業皮棉產量,並與折算後的籽棉進行對賬,會同相關部門不定期對棉花加工企業進行檢查,對於存在問題的企業要嚴肅處理。
二是棉花加工企業不得惡意低開衣分,如出現該行為,壹經核實,取消資格認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是認真落實在庫取樣和專業倉儲制度,有效防範“轉圈棉”,精確統計棉花數量,確保新疆棉花公檢的公信度。對發送到經資格認定的棉花專業監管倉庫的棉花,強化監管,並進行在庫重量檢驗、取樣和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對自治區紡織企業自用棉,須在紡織企業庫房進行重量檢驗、取樣及後續儀器化公證檢驗。入廠公檢的棉花只能自用,不得轉讓銷售。
2.疆外棉流入控制辦法。
采取措施堅決杜絕疆外棉花流入我區,非法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的行為,凡是沒有明確使用目的的疆外棉不予進疆。
壹是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和烏魯木齊鐵路局負責分別制定《疆外棉進疆運輸管控辦法》,嚴格監控疆外棉進疆的公路和鐵路運輸渠道。所有進疆棉花都應出具疆內用棉企業的收購合同,除持有《中華人民***和國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證》的進疆棉花外,其它凡是在入疆列車中裝載棉花的,需向鐵路部門填報“棉花鐵路進疆申報單”,如實填寫列車批次、發貨地、發貨單位、收貨地、收貨單位、裝載數量、棉花種類(籽棉、皮棉)等信息;鐵路部門核對鐵路運單相關信息後,每月定期匯總報送自治區財政廳、纖檢局和統計局。由交通管理、公安部門在星星峽、依吞布拉克等入疆主要通道設監測點,對入疆裝載棉花的車輛實施登記,填寫“棉花公路進疆申報單”凡是無法出示購銷合同的疆外棉不予放行。監測點定期將進疆棉去向反饋自治區棉花目標價格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各地領導小組,由各地重點對購買疆外棉的棉花加工企業進行監管。
二是各級質監(纖檢)部門在公檢過程中如發現疆外棉花,不予公檢,並依法進行處置,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當地各行政主管機關。各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加強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監督管理。
三是經資格認定的棉花加工企業在收購籽棉時要安排專人負責甄別棉花品種和質量,禁止利用疆外棉套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