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至三棟由業主自有物業管理,四棟由開發商自有物業公司管理。在雨花區只有四棟樓的小區雨花名苑,居然同時有兩棟物管房。兩種屬性同時存在。這是怎麽回事?
近日,雨花名苑小區業主向幫扶團記者投訴,講述了事情的原委:2020年12月,小區決定終止與之前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對物業實施自我管理。但前壹家物業公司不肯走,就形成了兩家物業公司各自為政的局面。
從2021年到現在,小區業委會和之前的物業對簿公堂過幾次。今年6月,小區業委會收到法院終審判決,要求原物業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退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輸了官司的物業公司因為各種原因仍然沒有走。
為什麽壹個小區有兩個物管房?
袁玉明小區***有4棟樓,其中1至3棟為住宅樓。目前小區業主實行自我管理。4號樓是壹棟商業樓,由開發商擁有的物業公司長沙吳極物業公司管理。第壹個小區業委會主任肖女士告訴記者,這種情況的形成是因為之前的物業公司不肯離開造成的。
據業主介紹,裕華名苑小區於2014年底開始交房入住。截至2020年12月,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壹直由開發商早期的物業公司即長沙吳極物業公司管理。但長期以來,這家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壹直難以讓業主滿意。“房子漏水,反映給物業,壹點反應都沒有。”業主劉女士說,“電梯經常掉樓。使用僅3年,物業就繞開業主簽字,采取‘綠色通道’的形式使用物業維修資金。”業主張先生說。壹些業主還說,吳極物業從來不公開賬目。“所有者告訴他們披露這些信息,他們說他們在賠錢”。
2019年,雨花名苑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2020年,業委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投票決定實施物業自我管理,並終止與吳極物業的物業服務合同。2020年12月19日,業委會在向吳極物業公司發函的前提下,將自辦物業帶入接管小區,但遭到吳極物業拒絕。
記者了解到,關於業主大會解聘吳極物業的決定,吳極物業在給小區業委會的回函中指出,業主大會沒有得到當地政府部門的指導,投票過程不透明,程序違法,因此投票無效,吳極物業將繼續留在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
此後,該小區壹至三棟居民樓由業主管理,而4號商住樓仍由吳極物業管理,形成了壹個小區兩家物管的局面。
數次對簿公堂,今年6月迎來終審判決。
壹個小區有兩個物業,糾紛沖突不斷。除了言語和肢體沖突,小區業委會和吉屋物業還互相起訴。從2021年到今年6月,雙方多次對簿公堂。
2021年1月19日,吳極物業公司起訴裕華名苑自管物業,要求自管物業退出小區,並賠償其損失20萬元。當年3月31日,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自管物業退出小區,並賠償損失5萬元。結果業主難以接受,自管物業也不滿,於是上訴。本案二審中,長沙中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遺漏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裁定:撤銷壹審判決,發回重審。
同時,小區業委會也向法院提起訴訟,反訴吳極物業公司,要求其撤離小區。2021年12月,雨花區人民法院對業委會對吳極物業的反訴作出壹審判決,支持了業委會的訴訟請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吳極物業退出裕華名苑;吳極物業履行交接義務。針對這壹結果,吉屋物業也不服,因此提起上訴。
今年6月,長沙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吳極物業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要求吳極物業於判決生效10日後退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並與小區物業委員會辦理交接手續。
敗訴後拒絕離開。為什麽?
根據長沙中院的判決書,7月1日,雨花名苑小區以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的名義向吳極物業發出“退出通知”,要求吳極物業在7月8日前退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因為吉屋物業沒有離開,7月10日,業委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退出小區通知書》發出已有壹個月,但截至目前,吳極物業仍在小區4號樓商業樓提供物業管理服務,並占用小區水電設施設備用房。為什麽?8月2日,物業鐘先生、熊經理及開發商相關負責人回應。
鐘先生告訴記者,法院的判決是交給業委會,但現在裕華名苑小區第壹屆業委會已經到期,第二屆業委會還沒有選舉產生。目前處於無業委會狀態,無法交接。鐘先生也承認,即使社區選舉了第二屆業委會,吳極物業也不會移交物業管理服務。“該交的都交了。我們現在沒什麽可移交的。”鐘先生說。
4號商廈的物業服務是否應該交給業委會?鐘先生解釋說,四棟樓的業主對小區自管物業的服務不滿意,所以委托吳極物業管理。" 85%的業主委托吉屋物業管理."鐘先生拿出壹份委托書說。記者註意到,這份委托書上只有幾個簽名。
經理說鐘先生的說法可以代表吳極物業的答復,他們還指責小區自管物業沒有得到業主大會授權管理小區。
對於物業公司的答復,肖女士和壹些業主表示,他們對小區自管物業服務的指責是無視事實的。開發商和記五號物業也無權代表四棟樓的業主。小區1到4號樓是壹個整體。從法律上講,沒有業主委托物業公司管理的說法。以四位業主的名義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是對四位業主的“綁架”。業主們認為,吳極物業拒絕離開的主要原因是“4號商廈物業費每年數百萬元”。
律師:敗訴方應主動履行判決的法定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個小區只允許存在壹家物業公司。業主認為前期的物業公司不能繼續在4號樓提供物業服務,理由是4號樓不需要自管。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因此,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理論上,敗訴方應當主動履行判決的法律義務。拒不履行的,勝訴方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此外,李健律師還指出,法律還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所以希望雙方能夠依法主張權利,在法律框架內解決相應的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