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經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天前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0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天或者15天的,招標人應當相應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這種澄清或修改是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20日。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壹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信息。
招標人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