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範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壹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設立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於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壹)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範圍相壹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壹致,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第十壹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