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修訂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明確檢查對象:規定將重點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及中介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現場檢查。
規範檢查流程:從制定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形成檢查結論、落實整改等方面,對現場檢查工作予以規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強化監管執法: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及中介機構執業違規行為,依法及時啟動現場檢查、立案稽查、處罰處罰等監管執法工作。
增強監管合力:對涉及多部門的現場檢查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的有序推進。
綜上所述:證監會修訂的首發企業現場檢查規定旨在加強對首發企業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提高市場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該規定明確了檢查對象、規範了檢查流程、強化了監管執法,並增強了監管合力,有助於提高監管效率和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對證券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六十壹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