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應繼續做好代扣代繳工作,提高扣繳質量和水平:
(壹)要繼續貫徹落實已有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制度和辦法,並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提高。
(二)要對本地區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扣繳義務人進行清理和摸底,在此基礎上按照納稅檔案管理的指標建立扣繳義務人臺賬或基本賬戶,對其實行跟蹤管理。
(三)配合全員全額管理,推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收入明細申報制度。
(四)對下列行業應實行重點稅源管理:金融、保險、證券、電力、電信、石油、石化、煙草、民航、鐵道、房地產、學校、醫院、城市供水供氣、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中介機構、體育俱樂部等高收入行業;連續3年(含3年)為零申報的代扣代繳單位(以下簡稱長期零申報單位)。
(五)對重點稅源管理的行業、單位和長期零申報單位,應將其列為每年開展專項檢查的重點對象,或對其納稅申報材料進行重點審核。 各級稅務機關在加強查帳征收工作的基礎上,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辦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管個體工商戶的應納稅經營額由國家稅務局負責核定。 稅務機關應按以下範圍和來源采集納稅評估的信息:
(壹)信息采集的範圍
1、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月均工資水平。
2、當地分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月均工資水平。
3、當地分行業資金利潤率。
4、企業財務報表相關數據。
5、股份制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情況。
6、其他有關數據。
(二)信息采集的來源
1、稅務登記的有關信息。
2、納稅申報的有關信息。
3、會計報表有關信息。
4、稅控收款裝置的有關信息。
5、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評估報告的信息。
6、相關部門、媒體提供的信息。
7、稅收管理人員到納稅戶了解采集的信息。
8、其他途徑采集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與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的信息。 個人所得稅納稅評估主要從以下項目進行:
(壹)工資、薪金所得,應重點分析工資總額增減率與該項目稅款增減率對比情況,人均工資增減率與人均該項目稅款增減率對比情況,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分析,同行業、同職務人員的收入和納稅情況對比分析。
(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重點分析當年該項目稅款與上年同期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企業轉增個人股本情況,企業稅後利潤分配情況。
(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重點分析當年與上年該項目稅款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稅前扣除項目是否符合現行政策規定;是否連續多個月零申報;同地區、同行業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負對比情況。
(四)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重點分析當年與上年該項目稅款對比情況,該項目稅款增減率與企業利潤增減率對比情況,其行業利潤率、上繳稅款占利潤總額的比重等情況;是否連續多個月零申報;同地區、同行業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稅負對比情況。
(五)勞務報酬所得,應重點分析納稅人取得的所得與過去對比情況,支付勞務費的合同、協議、項目情況,單位白條列支勞務報酬情況。
(六)其他各項所得,應結合個人所得稅征管實際,選擇有針對性的評估指標進行評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