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有向銀行間債券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的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證券公司,必須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信息系統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壹)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上年度的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當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當年1—6月的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包括審計意見全文、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凈資本計算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和會計報表附註。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壹時,應當及時予以公告:
(壹)預計到期難以償付利息或本金;
(二)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
(三)股權變更;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應該公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已經成為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可以豁免定期披露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壹)、(二)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