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時代的壹個永恒的過程,是正規與非正規的結合。各國企業股份制的經驗證明,證券市場是股份制發展的必然結果。只有創造股東隨時變現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革才能獲得更廣泛的群眾基礎,才能更快地推廣,從而實現資金規模產生的效益。
強制性信息披露。相關市場主體在壹定條件下披露信息是法定義務,披露者沒有變更的余地。雖然從證券發行的角度來看,發行人通過證券發行募集資金的行為與投資者購買證券的行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但發行人應當根據招股說明書中的承諾,在公司持續階段依法履行披露義務,這是投資者之間關系的次要方面,更重要的方面是發行人依法負有及時披露重要信息的強制義務。即使在具有契約性特征的證券發行階段,法律也對發行人的披露義務作出了詳細規定,具體體現為發行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格式和內容編制招股說明書。在此基礎上,發行人的自主權極其有限,在提供了法律要求的全部資料後,幾乎沒有自由發揮的空間。這些信息不是發行人與投資者協商的結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基礎上做出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它必須對其中所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信息披露制度的權利義務單向度。信息披露制度的另壹個法律特征是權利義務的單向性,即信息披露者只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責任,投資者只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利。無論在證券發行或交易階段,發行人或特定條件下的其他披露主體只承擔披露義務,不得要求對價。現實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均可要求相關披露主體提供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