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通過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為政府部門或其所屬團體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本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征是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制化管理。政府采購以招標、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並於2003年6月29日起施行。2065年8月31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從2007年9月1,2065438開始,除了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和地方子網上公布入圍采購階段的信息外,還應公開具體的交易記錄。電子賣場、電子商城、網上超市的具體交易記錄也應當公開。
國內外對政府采購的定義存在差異。在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概念是: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壹章第二條規定的政府采購,主體是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組織,采購對象必須屬於采購目錄或者符合限額標準, 或者②《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即PPP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從廣義上講,是指使用財政(撥款、自有或融資)資金進行采購,對采購主體和采購對象是否屬於集中采購目錄或達到限額標準沒有要求,或者使用社會資本進行PPP項目采購; 狹義上是指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