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征兵政治審查的規定
第六條征兵政治審查在地方各級黨委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統壹安排,同級機關具體負責。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從兵役機關、公安機關、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征兵政治審查小組,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組長,兵役機關派人擔任副組長。有征兵任務的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高等院校(以下簡稱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專門人員具體辦理征兵政治審查工作。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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