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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如何取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最重要的問題是被控“侵權”的行為人的認定。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侵權證據極難取得或者即使取得,也被認為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司法實踐中取證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歸納如下。壹、取證方法1。自行取證和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因為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產品特征、技術特征、行業範圍等比較了解,自行取證更有針對性。律師的調查取證比委托人的調查取證更專業,取證範圍更廣。因此,建議將兩種基本方法結合起來,相互補充。2.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真實的效力。公證機關保全證據的效力與法院依職權保全證據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在訴訟前能夠充分利用公證處收集和保存證據,做好訴訟前的準備工作應該是壹個有效的措施。3、訴前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和訴訟中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向法院申請獲得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壹是保存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本,以確定賠償金額;第三,收集被控侵權人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易於拍照的拍照,或者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記錄,對易於檢索的賬冊、商標進行查封、提取。而被訴侵權人的財務賬本,往往采取突然查封財務室,責令其交出賬本的方式。4.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取證。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從事管理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依據職權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本案有關的合同、賬冊及其他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取測量、攝影、錄像等方式進行現場檢查。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申請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並借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的調查認定,留存相關證據。6、使用調查機關調查的相關材料作為證據。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範圍。因此,偵查機關在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以找出很多有利於訴訟的證據。二、取證應註意的問題1。收集證據的主體、過程和內容應當合法。當事人自行取得或者委托他人以訂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制品取得的實物、發票,可以作為證據。公證員以前款規定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取得的證據以及在取得證據過程中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目前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陷阱取證”的方法,但是這種方法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壹旦得到支持,就會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因此,在北大方正公司、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數田麗公司、北京高數科技公司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中,法院對此不予認可。2.註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證據與被告之間的關聯性。關鍵點在於確定侵權行為與被告之間的關聯性,即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被告所為。原告的證明標準必須達到即使被告否認該行為是其所為,仍能排除其他合理懷疑因素的水平,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比如原告認為侵權產品是被告根據印在上面的被告名稱生產的,但被告否認這壹事實。原告購買新產品時應能提供被告開具的發票,關聯性可以確認。3.註意證據的客觀性。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具有證明力。自行取證時,要註意不能隨意刪除已取得的證據,即使有壹些與案件無關的部分,也要保持原樣,否則證據會失去客觀性,證明力也會大大削弱。公證取證時,保全的內容要盡可能全面。例如,計算機軟件保存應包括源程序、目標代碼程序、技術規範、開發文檔等。,運行環境也可以保留。在安全的方式上盡可能采用各種形式的取證。比如打印壹頁或者存儲在磁盤上,公證員記錄取證的全過程(包括網絡連接、網址等。),並且還可以用相機拍攝取證的全過程。需要特別註意的是,通過公證取得的證據要在公證處封存保管,法院要去公證處提取證據。三。獲取證據的主要內容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應收集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的直接證據。最好對產品的獲取方式和過程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保管備查。(2)如果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被控侵權的產品,可以先取得可以提供給法院的間接證據,如被告在報刊上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銷售合同等,然後通過法院保全措施取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找到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證據,以及用戶明知是侵權產品仍銷售和使用該產品的事實。(4)原告應將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進行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征如何落入原告專利的保護範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最好是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難以向法庭口頭解釋技術問題。提交這組證據的目的是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商標侵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和產品說明)。(2)出售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被控侵權的產品。需要註意的是,在商標侵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範圍不僅包括構成商標的文字和圖形,還包括文字的讀音、字體和圖形含義,因此當原告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和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產品廣告、名片。提交這組證據的目的是為了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以及侵權的範圍。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原告應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及復制品,包括書籍、報紙、畫冊、日歷等。(二)其他含有侵權作品的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發行的印刷品、其他含有侵權作品的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說明侵權作品以何種形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如復制、抄襲、未經授權改編等。提交這組證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被告開始侵權的時間、侵權的方式、侵權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第四,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取證時應註意“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獲取證據的難易程度,專門規定了這類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五、知識產權訴前證據保全《關於訴前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在專利、商標、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訟前的證據保全存在於大量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實施保全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不向法院起訴的,應當解除此類保全措施,或者銷毀或者返還相關證據,造成的損失也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在訴前證據保全過程中,特別是在計算機軟件侵權糾紛中,需要註意的是:(1)法院在對壹臺計算機進行證據保全時,應首先了解該計算機所連接的家庭網線和其他計算機的數量,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被遠程控制和修改。(2)證據保全時,最好雙方當事人都在場,保全操作由法官進行或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情況下進行。(3)保全的證據應存放在法庭設備或當事人提供的設備上,並經雙方核對。(4)保存的證據載體應當由法官當場封存。(5)將整個過程記錄在筆錄中,由雙方簽字。(6)如果可能的話,最好同時拍攝整個過程。-沈陽知識產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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