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以下簡稱獎券)總收入扣除兌獎支出及發行成本費用以外的凈收入;
(二)海外僑胞、臺胞、港澳同胞、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
(三)社會福利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轉為社會福利資金的棄獎收入和傳統型獎券的沈澱獎金。第五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計提與分成
(壹)募委會在獎券銷售結算時,應按規定及時計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轉入本級社會福利資金帳戶;上交部分與其它費用分開,按規定時限上繳;不準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應上交或留成的社會福利資金。
(二)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和棄獎收入直接轉為本級募委會的社會福利資金(含外匯),不參加分成和上繳。傳統型獎券的沈澱獎金按規定的比例計提和分成。第六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必須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其收支必須納入財務統壹管理,設專帳,專人負責,單獨核算。第七條 獎券代銷單位將售券收入中的社會福利資金全額交募委會,不得坐支、截留。第八條 社會福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有關報表,各級有關人員應如實填寫,按要求報送。第九條 管理社會福利資金的會計人員要按規定選配,並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資料、帳目的正規交接手續,並保證移交期間業務工作的正常進行。交接手續未結束前,原會計人員不得離職。第三章 資金使用第十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範圍
(壹)興辦為殘疾人、老年人、孤兒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幫助有困難的人;
(二)資助社會福利企業;
(三)發展社區服務;
(四)按中募委有關文件規定的條件和比例,解決本級發行流動資金的困難。第十壹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對興辦社會福利事業和發展社區服務,實行無償資助。第十二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對社會福利企業的資助,主要實行由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福利資金給予貼息的辦法。第十三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興辦的項目要適應當地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必須是群眾所急需的;要符合社會福利社會辦的改革發展方向;要有利於有獎募捐工作的健康發展。第十四條 募委會對社會福利資金的使用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制訂規劃要註意和政府有關部門配合協調。第十五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建設的項目,應當列入地方基建計劃,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根據國家規定免交有關稅、費。第十六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資助的工程項目,要建立項目檔案、進度報告和效益評價制度;項目竣工後,要編制工程決算報告,並附形象資料,報送提供資助的募委會審查、存檔。第十七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助數額較大的工程項目,募委會應按項目進度分期撥款。第十八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資金投放後,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第十九條 有獎募捐社會福利獎金資助興辦的社會福利設施,必須建立永久性標誌,標明建立或竣工時間、資助單位、資助款額等內容。資助增添設備、器材的,也要鐫刻或標明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委會捐贈字樣。第二十條 海外、境外人士或團體捐贈給募委會的物資,按有關規定免征關稅;捐贈的物資應無償資助(不含運輸、保管和手續費等費用)給與捐贈者意願相符的社會福利單位,不得出售。第四章 審批程序第二十壹條 申請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必須向本級募委會書面報告,說明申請理由、計劃規模、預期效益、基建立項和相關資金落實的情況。需要上級募委會資助的,必須經本地區募委會審查,逐級上報。第二十二條 募委會審議投放社會福利資金,必須堅持科學論證、集體研究、民主決策的原則。第二十三條 向中募委申請社會福利資金資助,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市)募委會統壹歸口,綜合平衡,區別輕重緩急,排列先後次序。
(二)省、市募委會上報項目申請時,應提交該項目的可行性報告,以及本地資金和基建計劃落實情況。
(三)中募委接到項目申請後,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凡決定資助的項目,根據批復意見和工程進度掌握撥款。自批復之日起,如十個月內項目仍不能正常開工,中募委暫不考慮資助該省、市募委會申報的下壹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