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歐洲經濟技術合作協會,以下簡稱“中歐協會”,英文名:China-Europe Association for Technical & amp;經濟合作。英文縮寫是CEATEC。
第二條中歐協會是全國性、非營利性、自願性協會法人。
第三條中歐協會的宗旨是促進相互了解和交流,不斷挖掘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的合作潛力,幫助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開拓市場,引進資金、產品、技術和人才,促進企業與政府的良性互動,搭建中國與歐洲各國企業直接交流合作的橋梁,為中國與歐洲各國經貿關系的全面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中歐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五條中歐協會會所位於北京東安門大街82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歐洲協會的業務範圍:中國-歐洲協會通過以下方式促進和發展中國與歐洲企業、金融界、科技界、學術界及其他非政府組織之間的各種形式的合作:
(壹)與政府相關部門密切合作,組織和幫助中國企業參與中歐政府高層交往,特別是中歐領導人會晤機制、中俄國家元首和總理定期會晤機制、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及經貿部長會晤機制、雙邊政府間經貿混委會框架內的相關活動;
(2)舉辦和組織各種論壇、研討會、博覽會、講習班和專題報告,邀請中國和歐洲的政府官員、著名專家、學者和商界領袖講學,為會員企業和其他單位提供歐洲經濟發展、企業管理和國際貿易與投資的最新動態;
(三)組織中國企業家和管理人員在國內外接受培訓,了解歐盟和歐洲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貿易投資環境和知名企業的業務發展戰略;考察歐洲相關行業和企業發展情況,學習歐洲企業先進管理經驗,尋找對口合作機會;
(4)與中國和歐洲有關政府部門、中國駐歐洲各國使館和商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相關企業建立聯系,及時為會員企業及其他單位提供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最新信息和咨詢服務;
(五)幫助中國企業開拓歐洲市場,舉辦有關歐洲和中國企業與政府間的展覽、交易會和對話,幫助協調解決中國企業與歐洲企業合作中出現的爭議和問題;
(六)利用中國和歐洲國家政府的政策支持,促進中國和歐洲國家中小企業之間的合作;
(七)出版有關中國和歐洲國家的經貿法規、政策、動態和最新信息;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歐協會的會員類型: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歐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中歐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中歐協會;
(3)在中歐協會業務(行業或學科)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與歐洲企業有業務往來或合作潛力;
(5)按期繳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中歐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歐協會的活動;
(3)優先獲得中歐協會的服務;
(四)對中歐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單位成員之間,不論大小和隸屬關系,壹律平等。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中歐協會的決議和章程;
(二)維護中歐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中歐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歐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中歐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中歐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修改和解釋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五年改選壹次,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中歐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經董事長決定或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三條執行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問題,經會長決定或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經1/3以上成員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後,由董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含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壹名(專職副會長可兼任)。中歐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歐協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中歐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任免;
(5)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壹條校長的上述職權由校長指定的秘書長行使,秘書長對校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秘書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秘書處負責協調和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下屬部門。秘書處的辦公地點在北京東安門大街82號。
第三十四條秘書長主持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並可根據具體工作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或其他機構,臨時借調工作人員。
第六章專家委員會、貿易委員會和分會
第三十五條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協會可以組織設立若幹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成立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應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並向社會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根據本協會章程制定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章程和議事規則,獨立開展活動,接受本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壹行業(專業)的企業成員組成。本會會員凡從事某壹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開展或協調的活動,並支持該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的,經申請可成為該委員會或分會的會員。
第三十九條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行業(專業)企業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強化自律機制;
(三)聽取和反映行業(專業)企業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部門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建議。
第四十條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和活動辦法,由FSC根據章程制定,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根據各自不同特點制定。
第41條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大會。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閉會期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的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的任期、權限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專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七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中歐協會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中歐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中歐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四十五條中歐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六條中歐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中歐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歐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中歐協會的資產。
第五十條中歐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壹條中歐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中歐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於65,438+05日內生效。
第九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中歐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決議予以終止。
第五十四條終止中歐協會的決議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十五條中歐協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中歐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七條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歐洲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