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第四條 服務請求人應遵循誠實、自願、合法的原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如實反映情況,並對投訴服務中心的相關工作提供積極協助。第二章 服務請求人與服務事項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請求人包括:
(壹)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二)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投資者。第六條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範圍包括:
(壹)貨物進出口;
(二)技術進出口;
(三)國際服務貿易;
(四)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
(五)對外勞務合作;
(六)對外承包工程;
(七)境外投資;
(八)境外其他商務活動。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第三章 投訴服務中心第七條 投訴服務中心的服務內容和主要職責包括:
(壹)為降低境內企業和個人在開展境外商務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和不法侵害的風險,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信息服務;
(二)針對壹般民商事法律糾紛的請求,提供咨詢服務;
(三)針對境外政府或組織不公平政策、措施或市場壁壘的投訴,受理後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多雙邊機制等渠道進行交涉、磋商或訴諸相關爭端解決機制,推動解決問題;
(四)依照本辦法對符合規定程序和條件的服務請求進行審核、登記、整理和初步分析處理;
(五)依照本辦法,將受理的服務請求事項提請有關方面核實、處理,並跟蹤查詢、協調催辦;
(六)在本辦法規定的時限內將有關進程或結果反饋服務請求人;
(七)分析整理服務請求情況,定期發布分析報告;
(八)就重大敏感案件或普遍問題,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並提出建議;
(九)為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法律協助;
(十)組建並管理特約專家和法律顧問庫;
(十壹)受商務部委托,辦理與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相關的其他事項;
(十二)開展與服務請求處理直接相關的其他工作。第八條 投訴服務中心應建立重大事件應急機制,並納入商務部應急管理體系。
本辦法中重大事件是指損害嚴重、涉及面廣或受社會廣泛關註的事件。第九條 投訴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應熟悉對外經濟貿易法律制度和國際經貿規則,恪盡職守,及時妥善協調處理服務事項。第十條 投訴服務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服務請求人的商業秘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四章 服務請求的提出第十壹條 服務請求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向投訴服務中心提出相關服務需求:
(壹)登陸12335.mofcom.gov.cn;
(二)撥打投訴服務中心熱線12335;
(三)發送傳真,號碼12335;
(四)郵寄信函;
(五)來訪面談。第十二條 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的,服務請求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壹)說明服務請求人基本信息的材料。
服務請求人為個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證件名稱及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以及證明服務請求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等;
服務請求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包括名稱、代碼、住所地、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以及證明服務請求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相關文件等。
(二)明確請求提供的政策信息事項。
(三)投訴服務中心為提供政策信息服務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