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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應用系統有哪些?

1、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分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國務院辦公廳二○○八年七月十日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編制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壹、職責調整(壹)人民銀行要進壹步完善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二)加強綜合協調,推進金融業改革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性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四)將執行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準備金率、監測存貸款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執行情況、認定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職責委托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二。主要職責(壹)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協調金融運行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職責,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的政策建議。(二)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的業務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定。(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和安全。(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跟蹤監測國際金融市場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運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以及上述市場的相關衍生產品交易。(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範,並對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進行監控。(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檢查和監督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化解金融風險的資金使用情況。(九)制定並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宏觀經濟分析和預測,統壹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和協調,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十壹)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十三)經理金庫。(十四)承擔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全國反洗錢工作的職責,負責監控涉嫌洗錢和恐怖活動的資金。(十五)管理信用行業,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內設機構19個: (壹)辦公廳(黨委辦公室)。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行,以及信息整合、應急管理、安全保衛、政務公開、信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2)法律部。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起草或組織起草、審核與履行職責相關的財務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貨幣政策部。制定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實施;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的建議並組織實施;擬定並組織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和差別準備金率;制定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措施和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定本幣公開市場操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與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相關工作。(4)匯率部。制定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和實施外匯市場調控計劃,調控國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發展離岸人民幣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和監控全球金融市場的匯率變化;研究和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5)金融市場部。制定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黃金市場以及上述市場的相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提出政策建議;制定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擔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的調整和管理。(6)金融穩定委員會。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和規範;負責監控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金融工具;承擔涉及使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相關的資產;承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因化解金融風險行為的檢查監督,參與相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7)調查統計司。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制定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收集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數據,並按規定公布統計結果;根據需要提供財務信息咨詢。(8)會計財務部。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會計準則、制度、方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制度;編制、監督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預算、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會計財務報表;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9)支付結算部。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結算、票據交換、銀行賬戶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中國現代支付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制定銀行卡結算業務和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的管理規則;推動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10)科技司。制定金融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指導和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準化、運行和維護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的科技管理工作;制定銀行卡業務技術標準,協調銀行卡聯網總體工作。(11)貨幣金銀局。制定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工作;制定現金、代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人民幣現金和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倉庫的管理以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的交付、提取和國庫資金的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擔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12)國庫局。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參與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壹賬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業務;對國庫資金的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壹賬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照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相關工作;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國際部(港澳臺辦公室)。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金融機構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與港澳臺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境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研究。(14)內部審計司。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審計的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履行公務和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離任審計工作,對違規人員提出處理建議;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15)人事處(黨委組織部)。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的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和辦法;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的機構設置和幹部管理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制定人員培訓計劃,組織人員考核和評估;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統戰工作。(16)研究局。綜合研究金融業和跨行業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協調制定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推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情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17)征信局。組織制定征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制定征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和相關信用風險評估標準;搭建統壹的金融征信平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18.反洗錢局(安全局)。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洗錢政策法規;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控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進行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的系統安全;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承擔反洗錢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的群眾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政府機關黨委負責政府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老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四、人員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行政人員編制734名(其中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疆流動人員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人,副行長4人,紀委書記1人(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務85人(含行長助理3人,貨幣政策委員會秘書1人,紀委專職副書記1人,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人,機關紀委書記65438+人)。五、其他事項(壹)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2)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政、稅收和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通過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監管政策與監管法規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批準。(六)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不及物動詞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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