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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失信執行信息公開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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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2017修正)

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 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壹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壹至三年。

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

第四條 被執行人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五條 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中,應當載明有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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