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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大氣汙染物的防治。第三條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堅持源頭預防、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突出重點、區域協調、防治結合的原則。

本市推進智能交通和綠色交通建設,優化道路設置和交通運輸結構,嚴格執行大氣汙染防治標準,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加強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汙染防治。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納入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加強領導,實施目標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第五條市、區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城市管理、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園林綠化、水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基於市大數據管理平臺,建立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數據信息傳輸系統和動態* * *共享數據庫。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數據信息包括機動車登記、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道路交通流量和速度、在京使用的外地機動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監管、機動車排放維護和治理、燃油、氮氧化物還原劑和車用油品清凈劑管理等。第二章防治第七條本市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交通便利等措施,推進新能源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新能源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新能源汽車便利的具體規定由市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共同制定。

本市鼓勵保障城市運行的車輛和大型場站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新能源,並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第八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引導樹立城市綠色發展理念,協調本市能源發展相關政策,發展新能源,逐步減少化石燃料消耗。第九條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整優化運輸結構,統籌推進多式聯運網絡建設,協調利用現有鐵路運輸資源,推動重點工業企業、物流園區和工業園區優先發展大宗貨物鐵路運輸,建立城市綠色貨運體系。第十條在本市銷售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發動機、汙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應當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標準。

在本市銷售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應當按照相關環保標準配備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第十壹條在本市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越野移動機械,以及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外地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市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具體規定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生產企業和零部件生產企業應當配合發展在用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越野移動機械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第十二條在本市使用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駕駛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證所裝載的汙染控制裝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等設備和裝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預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的功能;不得擅自刪除或修改遠程排放管理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的數據。第十三條市生態環保部門通過遠程排放管理系統發現在本市登記的同類型機動車或者越野移動機械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有30%以上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應當通知生產企業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產企業應當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第十四條本市推廣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優質燃料。本市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交通運輸企業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燃料。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影響機動車和越野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還原劑、車用機油清凈劑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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