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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2018修改)

壹、凡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安裝、市政、修繕等施工,均按本規定管理。

本規定所稱外地建築企業,包括: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的建築企業,中央各部門、軍隊系統所屬非本市登記註冊,或企業基地不在本市,或企業職工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的,以及與本市企業以合作等形式來京施工的外地企業。二、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築業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外地建築企業的管理監督。

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地建築企業的日常管理監督。三、建設單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築企業,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四、外地建築企業來本市施工,應當到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建築企業應當對報送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五、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市建築行業管理規定,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六、外地建築企業在本市施工期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法規、規章,接受本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審計等部門和建設銀行的監督管理;

(二)嚴格履行合同,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三)向施工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管理備案,並按規定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企業職工暫住戶口登記,申請暫住證,簽訂治安責任書;

(五)按規定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安全生產合格證;

(六)在建設銀行開立帳戶;

(七)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照章納稅。

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單位,必須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七、違反本規定使用零散民工的,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並對其按每使用壹人5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總額不超過3萬元。

違反治安、工商行政、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八、本規定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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