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這意味著,無論是企業、機構還是個人,在處理個人信息時,必須事先征得個人的同意,並且這個同意必須是明確和自願的。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1、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取得個人明確的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個人信息為由,拒絕提供原有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