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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建設知識產權最佳區域,支持和推動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和國家文化中心建設,服務和促進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市依法保護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享有的知識產權: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第四條本市倡導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實守法、公平競爭的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加強知識普及和文化宣傳,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營造有利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人文社會環境。

本市每年發布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宣傳本市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第五條本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堅持全面、嚴格、快速、平等的原則,構建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和糾紛調解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完善制度完善、運行高效、管理科學、服務優化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知識產權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保障知識產權發展資金投入,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營商環境和高質量發展評價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協調推進知識產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督促落實相關知識產權政策措施。第七條知識產權部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

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保護的管理工作;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版權保護管理工作;農業、農村和園林綠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廣播電視、商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融監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第八條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探索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量子技術、前沿生物技術等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

支持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中,在國家授權下探索創新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政策和措施。第九條本市加強京津冀知識產權保護區域合作,開展案件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協助執行、聯合執法等工作。、* * *享有專家智庫、服務機構等資源,促進信息交流、執法互助、監管互動、經驗互鑒;加強與其他省市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合作。第十條本市擴大知識產權領域的開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仲裁機構依法在本市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和運營平臺。第十壹條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第十二條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版權、文化和旅遊、農業農村、園林綠化等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執法協作平臺,建立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線上線下快速查處機制,開展遠程、移動實時監控;重點對網絡平臺、展會、大型市場、大型文體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第十三條知識產權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涉嫌侵權和違法行為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場所和物品進行現場檢查;

(四)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關場所和物品。

知識產權保護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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