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規模小,積累少,較難提供有效的抵質押擔保;
2,是財務制度不規範,信息透明度差,信用狀況較難給予客觀評判;
3,是普遍缺乏核心競爭力,業績不夠穩定,發展前景較難評估。
從銀行的角度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也存在現實性困難:
1,是由於直接融資渠道不暢,多元化融資平臺還未全面向中小企業開放,導致中小企業大部分的資金需求依賴於銀行信貸,融資壓力集中於銀行體系;
2、是風險補償機制不健全,中小企業經營成本高,風險大,由銀行獨自承擔,加重銀行謹慎放貸;
3、是不良的稅前核銷政策比較嚴格,加之嚴格的經營問責和績效考核,面對投資者和監管機構的評價壓力,銀行開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積極性受到影響。
壹,創業企業融資難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壹)創業企業大都資質較差。這主要體現在:規模小,經營不規範,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抗風險能力弱;創業者缺乏經營管理經驗;信息不透明,無可靠的信貸記錄;失敗率高,逃廢債務現象嚴重。
(二)我國金融結構發展不對稱。即貸款主要對象與經濟增長主體的不對稱,大城市金融發展與中小城市及農村地區金融發展不對稱。壹方面,創業企業為經濟增長做出了重大貢獻卻貸不到款;另壹方面,大城市金融發展迅速,而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的金融發展卻處於滯後狀態,這對廣泛分布於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的創業企業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三)創業企業融資渠道單壹。目前,我國創業企業的融資主要來自自有資金,這包括企業自身的積累和折舊以及創業者投入資金,這些即是所謂的內源融資。然而,這種通過自身積累方式尋求自我滾動式發展的模式已經不能適應創業企業的發展要求,創業企業仍需開拓新的融資渠道。
(四)信用擔保體系不完善,未能真正發揮功能。這主要表現在:信用擔保機構資本投入嚴重不足;專業人才缺乏,限制了信用擔保體系專業化、正規化經營;信用擔保機構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缺乏風險分擔機制;相關立法滯後,影響信用擔保體系的迅速發展。
(五)信用環境差。這主要表現在公民信用意識薄弱,信用監督不到位。對不守信的公民和企業沒有采取嚴厲的懲戒措施,未建立全國統壹的信用檔案,使部分有不守信記錄的公民和企業仍能通過某些手段在其他地方獲取資金。由於這些情況的存在,使得金融機構對貸款對象的審查成本居高不下,從而限制了金融機構對創業企業的信貸配給。
(六)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我國制定實施的《中小企業促進法》,以法律的形式為廣大中小企業的發展、融資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和支持。但是,《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條文過於原則性,也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如行業振興、金融、財政、中介服務等方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