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小額采購項目(200萬元以下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原則上全部預留給中小企業。
二是對超過前述金額的采購項目,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預留的采購份額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示,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建築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為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其中:
1、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2、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
3、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實施對於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做好財政政策支持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工作,助力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助力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
第七條:采購限額標準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 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 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其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於 60%。預留份額通過下列措施進行:
(壹)將采購項目整體或者設置采購包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達到壹定比例;
(三)要求獲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采購項目中的壹定比例分包給壹家或者多家中小企業。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
備註:“該部分”是指超過 200 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 400 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