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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提高中央企業預防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輕突發事件及其危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的意見》(國發〔2006〕2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二條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緊急措施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設備事故、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SASAC)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第四條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是指中央企業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理和救援、事後恢復重建等全過程管理。第五條中央企業應急管理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第六條SASAC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壹)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二)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開展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三)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落實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措施,及時有效應對企業各類突發事件,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四)參與國家有關部門或適當組織對中央企業應急管理的檢查和監督。

(五)指導和督促中央企業參與重大社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

(六)配合國家有關部門追究中央企業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的失職責任。第二章工作職責和組織體系第七條中央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應急管理主體責任,貫徹落實國家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責任體系,責任體系應當覆蓋企業全體員工、崗位和生產經營管理全過程。第八條中央企業應當全面履行以下應急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完善應急管理組織。

(二)編制和完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不斷完善。

(三)督促所屬企業主動與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系統對接,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四)加強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

(五)做好突發事件的報告、處置和善後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輿情監測、信息公開和新聞危機處理。

(六)積極參與社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第九條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是企業應急管理的第壹責任人,對企業應急管理負總責。中央企業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貫徹落實應急管理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統籌協調管理企業相應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第十條中央企業應當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的應急管理切實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壹)監督管理全資、控股子公司應急管理機構的設立;應急管理體系的建立;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培訓和演練;應急管理投入、專(兼)職救援隊伍和應急平臺建設;及時報告和處理突發事件等。

(二)將全資、控股子公司納入中央企業應急管理體系,嚴格應急管理的檢查、考核、獎懲和責任追究。

(三)對於參股等其他類型的子公司,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通過經營合同、章程、協議等方式明確所有股權持有人的應急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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