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壹般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環境管理領域,將壹部分排汙單位列為重點排汙單位。目前,環保部門通過制定發布名錄的方式,確定重點排汙單位。由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依據本區域的環境承載力、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和本規定的篩選條件,每年商有關部門篩選汙染物排放量較大、排放有毒有害汙染物等具有較大環境風險的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下壹年度本區域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統壹匯總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汙單位名錄。環境保護部負責建立和運行全國重點排汙單位名錄信息管理系統。重點單位名錄信息包括企業事業單位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排汙許可證編碼、所屬行政區域、經緯度、名錄類別、主要汙染物指標等基礎信息。名錄必須向社會公開。 重點排汙單位除了要遵守汙染物排放的壹般性法律義務,還有自行監測的要求,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遊、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在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和國管轄海域汙染的,也適用本法。